电池2006\66\EC

电池2006\66\E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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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(2006/66/ EC)
生效日期: 2008-09-26
适用产品范围: 自带电池的儿童玩具, 带蓄电池的电动童车玩具
主要内容
1. 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;
2. 新电池的标签要求, 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;
3. 修改了铅, 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;
4. 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;
5. 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和焚化;
6. 增加'生产商责任'的规定;
7. 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除 (由于安全; 性能; 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) ;
8. 从2009年9月26日起, 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.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得规定;
9. 生产商 (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) 需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.

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:
1.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总量0.0005%的电池或蓄电池 (豁免产品: 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%) ;
2.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总量0.002%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 (豁免产品: 无线电动工具; 医疗设备; 紧急照明设备; 紧急和报警系统) .

标签要求:
所有电池, 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. 如果产品中汞含量超过0.0005%, 或者镉含量超过0.002%, 或者铅含量超过0.004%, 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, 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. 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, 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得化学符号. 例如, 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.004%的铅 (Pb) 和超过0.0005%的汞 (Hg) ,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.
1. 符号应覆盖电池, 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%, 但不得大于5*5厘米;
2. 如果电池为圆柱型, 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.5%, 并且不大于5*5厘米;
3. 如果因面积所限, 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.5*0.5厘米, 则电池, 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, 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*1厘米的相关符号;
4. 符号应清晰可见, 无法檫除
备注:
1. 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.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, 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得电池和蓄电池, 而汞和/ 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.
2. 2008年9月26日签投放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, 没有时间限制.该日期后再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.
3. 根据新的镉限值, 镍-镉电池不能再使用 (豁免产品除外) ,所以只能用镍氢 (NiMH) 电池或锂离子 (Li-ion) 电池作为替代.
4. 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, 正确的处置方法, 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的详细内容, 以及符号的含意.